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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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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200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推进专业化和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促进新技术推广,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改善企业人才结构,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资金支持重点

  (一) 生产和工艺专业化。重点是表面处理、精密模具制造和热处理工艺等技术改造项目;

  (二) 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重点是为重大技术装备提供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 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重点是为产业集群提供共性技术支持和为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运行、产品检验检测提供设备的技术进步项目;

  (四) 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产品,以及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要求,上市公司不可申报。

  (二)所申报项目应是2006年底前完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

  (三)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四、资金支持额度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资助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和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额根据金融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凭证中的贷款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50万元。

  五、项目申报

  2005年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企业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http://www.sme.gov.cn/web/pages/browse/)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根据《暂行办法》和申报软件的要求提供和填写有关资料(见附件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暂行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05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企业项目资料(各一份),企业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见附件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项目数最多不得超过14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的项目数最多不得超过7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安排贷款贴息和安置高校毕业生较多的项目(见附件三)。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企业提供的全部资料备查。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去年项目申报的工作经验,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解决处理项目申报中的问题,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

  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除按照《暂行办法》处理外,将取消该省市下一年度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本通知没有规定的内容,请遵照《暂行办法》执行。

  下载项目申报软件和填写电子文档中遇到问题,请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联系,联系电话:010-68595206。

  附件:点击下载

          一、项目申报企业上报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资料要求

 

关于申报200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200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推进专业化和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促进新技术推广,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改善企业人才结构,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资金支持重点

  (一) 生产和工艺专业化。重点是表面处理、精密模具制造和热处理工艺等技术改造项目;

  (二) 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重点是为重大技术装备提供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 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重点是为产业集群提供共性技术支持和为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运行、产品检验检测提供设备的技术进步项目;

  (四) 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产品,以及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要求,上市公司不可申报。

  (二)所申报项目应是2006年底前完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

  (三)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四、资金支持额度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资助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和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额根据金融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凭证中的贷款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50万元。

  五、项目申报

  2005年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企业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http://www.sme.gov.cn/web/pages/browse/)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根据《暂行办法》和申报软件的要求提供和填写有关资料(见附件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暂行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05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企业项目资料(各一份),企业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见附件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项目数最多不得超过14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的项目数最多不得超过7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安排贷款贴息和安置高校毕业生较多的项目(见附件三)。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企业提供的全部资料备查。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去年项目申报的工作经验,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解决处理项目申报中的问题,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

  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除按照《暂行办法》处理外,将取消该省市下一年度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本通知没有规定的内容,请遵照《暂行办法》执行。

  下载项目申报软件和填写电子文档中遇到问题,请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联系,联系电话:010-68595206。

  附件:点击下载

          一、项目申报企业上报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资料要求

     二、各地区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企业项目资料要求

     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企业  发展  项目  通知

    二、各地区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企业项目资料要求

     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企业  发展  项目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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